這是一次高速旅行,每次都以10倍的速度跳躍。從 10的0次方開始(也就是1 米), 然后每次按照10的乘方增加。從10米, 100 米, 1000米,以此類推, 直至巨視世界的無盡。1米花園里,從1米的距離看一束樹葉10米將我們的視線向上移,我們看到的是一片植物100米在這個距離,我們看到了樹林的邊界1公里現在我們將從米進入到公里..有可能需要降落傘了…10公里我們由此可以看到整個城市的面貌,但是我們確實已經看不清每棟房子了100公里從這個高度,可以看到美國佛羅里達州…1000公里這是典型的從人造衛星的視野1萬公里北半球,和南美洲的部分10萬公里此刻,地球看起來很小了…100萬公里地球和月亮的運行軌道(白色的線)1000萬公里藍色區域是地球軌道的一部分1億公里金星和地球的軌道…10億公里水星、金星、地球和木星的軌道100億公里從這個高度,我們能看到太陽系和行星運行的軌道1000億公里太陽系看起來變得有點小了…1萬億公里此刻,太陽看起來就是眾多恒星中的一顆…1光年(10萬億公里)從1光年的距離看,太陽看起來很小了10光年在這個無窮大的宇宙里,我們幾乎看不到太陽系….100光年“什么也沒有"看到的僅剩下恒星和星云…1000光年從這個距離,我們開始在銀河和銀河系旅行了1萬光年我們繼續在銀河系中遨游10萬光年我們開始接觸銀河系的外圍了100萬光年銀河系看起來就像佛教的“卍”字符,還能看到其他的星系了…1000萬光年從這個距離看,所有的星系看起來都變得很小,星系之間相距遙遠。同樣的法則統治著宇宙的每一個組成部分其大無外,其小無內!現在我們再回到一開始我們地球上那片樹葉的畫面上,看看微觀世界的景像,然后再朝一個相反的方向,以10的乘方減少我們的旅行距離,直至一個神奇的微視世界。請仔細觀察宇宙恒定不變的規律,也請想一想作為人類還有多少是需要我們學習的…1米現下我們回到了本次旅行的起點,這個距離我們能用我們的手臂夠到…10cm逐漸靠近直到10cm的距離,我們能描繪樹葉的樣子了1cm從這個距離,我們能觀察到樹葉的結構1mm細胞組織開始得以展現…100微米此時,細胞得以清晰的展現。你可以看到細胞之間是怎樣結合起來的10微米我們的旅行將進入到細胞內部…1微米可以看到細胞的核子1000埃(一億分之一厘米)我們再次更改我們的測量單位來觀察更微小的事物。現下你可以看到細胞的染色體了100埃在這個微觀世界里,可以看到細胞DNA鏈10埃…可以開始研究染色體塊了1埃這看起來像是電子的云叢,這些是形成我們世界的碳原子。你會發現微視世界的景觀和巨視世界的景觀是如此相似…10皮克米在這個迷你世界里,我們能觀察到電子圍繞原子運行1皮克米核子和電子運行軌道之間是一個無限的空闊的世界…100飛米從這個難以置信的微觀世界里,我們可以觀察到原子核10飛米現下我們可以觀察到碳原子核1飛米現下我們進入科學想象的領域,與質子面對面了1//10飛米仔細研究一下夸克粒子,現在我們沒辦法再走近了…我們已經處于目前的科學能到達的邊界了。但它肯定還不是真理的邊界夸克再往下就是一股無形的能量了。組成這個世界的不是物質而是能量,而能量又是怎么來的,如何運作的呢?佛陀說,一沙一世界,又說,萬法皆空,色即是空,“色”指的是一切物質,那么現在想想,你是宇宙的中心嗎?你是世界萬物中的一個特殊的創造物嗎?在這些邊界外是什么東西呢?有所謂的“邊界"嗎?請注意,往“下"我們只能走到10的16次方的距離,然后到達事物的邊界(我們目前的知識所能到達的邊界)…但是往上,我們到了10的23次方的距離然后停下來了…那么,誰能說我們的科學已經能破解所有宇宙和生命的奧秘?也許,今天的科學只是認知世界的初級階段,比起幾百年前科學證實地球是圓的,是繞著太陽轉的階段進步了一點點而已。終極真理或許需要從另一個方向:哲學乃至宗教才能獲得。

鄭重聲明:嚴禁抄襲、違者必究!在房屋買賣雙方簽訂的居間版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往往會有類似“甲乙雙方均同意,任何一方未能按照該合同約定事項按時切實履行自己義務的,均應按該合同約定的房屋總價款的日萬分之五支付守約方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15日仍未履行的,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該合同,甲、乙任何一方依據本條約定主張解除本合同的,均須書面通知對方,且違約方需按總房價款的2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的約定。很明顯,這是針對逾期履行合同(賣房人逾期配合買房人辦理過戶或交房手續,買房人逾期支付房款等)超過寬限期(如上文中的15天)的,守約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張違約金(房屋總價的20/%)。如果賣房人逾期配合買房人辦理過戶或交房手續超過寬限期,或者買房人逾期支付房款超過寬限期,則守約方能夠適用上述約定向違約方主張房屋總價的20/%的違約金【違約金依據實際損失進行調整是另外一個問題】。/ 但是,如果房屋買賣一方是“預期違約”【《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守約方是否可以適用上述合同條款主張房屋總價的20/%作為違約金?/ 一、解除合同的依據1、不是約定解除。因為不符合房屋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2、是法定解除。依據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二、主張違約損害賠償的依據1、不是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因為預期違約不符合合同中約定的可以主張房屋總價20/%的情形,不能直接適用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2、是法定的違約損害賠償。《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對于確不能繼續履行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以本文所附案例為例,賣房人預期違約,買房人的主要實際損失是房屋差價的損失(準確講是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但是本文的判決書卻直接適用了違約金條款(錯誤),并“酌情”調低了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房屋總價的20/%),這是不符合法理的。對于這樣的判決,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復雜問題簡單化”和“解約訴訟成本”,即如果完全按照法理來審理,就要對房子進行評估,而一旦評估就會造成時間和金錢成本的增加,并且如果評估價不準確反而可能會造成不公平的后果。/ 三、違約金的調整如果可以適用違約金條款,也要依法進行調整。相應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注:從邏輯上講,本節內容不應該出現在本文中)/ 四、定金罰則的約定不是障礙《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1)房屋買賣雙方簽訂了居間版的《房屋買賣合同》,但是買房人只按約支付了定金;(2)房屋買賣雙方只簽訂了《居間協議》(但是該《居間協議》能夠被認定為本約,即房屋買賣合同),且買房人只支付了定金。在上述兩種情形下,只要守約方的損失超過定金罰則的賠償范圍,就可以要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 即雖然嚴格從法律上講,守約方不可以主張合同中所約定的房屋總價的20/%的違約金,但是只要守約方有實際損失,就可以從法律上找到一條獲得賠償的途徑。/ / / 附張某某、黃某某與鄧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2016年2月20日,原告張某某、黃某某/(作為買受方,簽約乙方/)與被告鄧某某/(作為出賣方,簽約甲方/)在中介公司居間下就上海市閔行區XX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總房價款為1,700,000元;為辦理交易過戶手續之需,甲、乙雙方同意于本合同簽署后50天內前往居間方簽訂網簽文本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該合同所涉定金為擔保本次買賣交易的的順利履行而設立,甲方同意將收到的定金交居間方保管,若甲方將該房地產權證原件交居間方保管,則甲方可以從居間方取回保管的定金,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定金后,若甲方違約不賣,則應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若乙方違約不買,則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還;甲乙雙方均同意,任何一方未能按照該合同約定事項按時切實履行自己義務的,均應按該合同約定的房屋總價款的日萬分之五支付守約方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二十日仍未支付的,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該合同,甲、乙任何一方依據本條約定主張解除本合同的,均須書面通知對方,且違約方需按總房價款的2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雙方另約定了付款方式等其他權利義務事項。同日,原告張某某支付給被告定金4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收款收據。2016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違約通知,載明:甲方鄧某某,乙方張某某、黃某某。現甲方就位于上海市閔行區XX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出售違約事宜作以下聲明,因甲方違約導致之前甲乙雙方在愛屋吉屋閔行店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編號:XXXXXXXX》無法繼續履行,現甲方書面通知乙方解約,雙方未達成解約共識,特此聲明!本通知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中介方各執一份。被告鄧某某在甲方處簽名。現原告張某某、黃某某以訴稱之理由訴至本院。/ / 裁判原文節選【案號: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2民初7734號】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簽約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屬有效,雙方均應嚴格按約履行。該合同約定原、被告雙方應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50天內簽訂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但被告于2016年3月5日出具《違約通知》,明確表示其不愿出售涉案房屋,該行為顯已構成違約,故原告有權依據《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解除其與被告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并向被告追究其違約責任,故對于原告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定金本金40,000元之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系擔保原、被告雙方順利履行交易的履約定金,違約金則是約束原、被告雙方按該合同約定事項按時履行自身義務,按約簽訂示范文本亦屬被告應按時履行的義務。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情況下,被告違約時,原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在原告選擇適用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被告可以請求調整違約金的具體金額。同時,在被告已明確表示拒絕繼續履行該合同的情況下,原告也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如未采取適當的止損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原告亦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違約金的本質屬性兼具填補損失與懲罰違約的功能,因此,在尊重雙方當事人違約金約定的基礎上,本院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兼顧原、被告之間權利義務的對等性,以及考慮原告實際損失,雙方約定違約金確屬過高等客觀情況,酌情將違約金調整為8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六條及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解除原告張某某、黃某某與被告鄧某某就上海市閔行區閔行區XX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二、被告鄧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張某某、黃某某定金人民幣40,000元;三、被告鄧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某某、黃某某違約金人民幣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000元,減半收取計3,500元,財產保全費2,420元,合計5,920元,由原告張某某、黃某某負擔4,050.53元,由被告鄧某某負擔1,869.4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某某、黃某某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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